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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有效吗 广州花都区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09 16:15:34 浏览次数:74次
区域: 广州 > 花都 > 旧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涉及共有房产分割问题,也会有各种各样的分割方案,在这些分割方案中,就有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共同赠与孩子。这种方案一般是由于双方急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对房产分割给一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同时基于对双方子女的爱,达成的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

但这种方案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判例。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既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然也享有财产权。既然享有财产权,父母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自然是有效的;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赠与,那么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

本婚姻律师认为,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是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签署离婚协议的,也许其中重要的考虑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即如果没有该条款,一方就不会同意离婚。所以,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否则,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会造成现实中有的当事人钻空子,恶意利用赠与可以撤销,先达到既离婚目的,后又采取撤销赠与的手段占有财产的,这样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违反了诚信原则,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效应。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为了避免今后一方违背协议撤销赠与或拒不配合履行赠与,应该怎么办呢?本律师的建议就是,可以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就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完成房屋的赠与。

办理赠与要准备各方入户本、身份证、子女、房产证等文件,先前往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核验手续。核验通过后,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一般来说此类赠与的契税税率为政府指导价的百分之三,印花税为百分之零点一,纳税后持全部材料前往房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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