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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了一次算不算家暴 广州越秀区离婚官司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09 16:24:02 浏览次数:59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海珠广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原告李女与被告耿某峰自愿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2016年8月16日,原告李某以被告耿某峰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物质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耿某峰抗辩称,其愿意离婚,但其不构成家庭,因为夫妻之间普通争吵和拉扯不属于家庭,家庭应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及具有相当的强烈程度,偶尔一两次冲突不构成家庭。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2月17日,为原被告婚生女抚养问题,原告与其父母一同前往被告住处找被告,被告打伤了原告的父亲,经鉴定为轻伤二。,

经派出所调解,被告赔偿其岳父10万元。法院二审另外查明:2015年5月9日,原告李某孕期第3个月左右,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峰在家中发生口角,被告耿某峰殴打李某,致李某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淤青,右手前臂外侧淤青,李某报警后去医院就诊。

案件焦点:

对于不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严重性的侵害家庭成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

一审判决: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离婚和抚养权的诉求,但驳回了赔偿的请求。因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将原告父亲打伤,但是因原告父亲为原、被告婚生子抚养问题前往被告住宅处引起,并非家庭,故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重庆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离婚和抚养权的判决,撤销了第3项判决,认定被告耿某峰家庭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5000元。

二审认为,婚姻法中的家庭,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构成虐待。被告对其岳父的家庭行为,因为双方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综合行为的起因、发生地点等,不应认定为家庭。但2015年5月9日,被告在家中对原告实施的殴打行为,导致原告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淤青,右手前臂外侧淤青,事发时,原告处于孕期第3个月,可以认定为被告实施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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