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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 广州荔湾区离婚官司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09 16:28:02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中山七八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其中一方就去外地打工、就业而离家渺无音讯,不尽夫妻扶养义务。这时另一方如果想离婚,在哪里起诉呢?

离婚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该向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原被告不在一地,这时原告想起诉离婚,就会给原告造成诉累。

但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告不一定必须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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