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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房产买卖律师 二手房买卖解除合同违约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10 15:38:11 浏览次数:103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广州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微信):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共有人不同意卖房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张某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购买何某的一处房屋,后因何某妻子刘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起诉至法A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A院审理以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直接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A院虽认定合同有效,但同样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共同人出售房屋引起纠纷的案件,一、二审法A院对合同是否有效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有效。这也是法A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必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原因。

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双方意思表示,合同本身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虽然刘某作为财产共有人,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过户,但根据《A高人民法A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A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A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困此,二审法A院认为合同有效并无不妥。

2、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案涉房屋属于何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而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由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了共同共有财产,又不能使其他共有人同意,导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3、虽然张某认为在购买房屋时为善意,主张应继续履行,但缺乏法律依据。张某如认为己方权利受损,有权利另案主张违约赔偿。

律师建议:

1、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前应对房屋的产权状况做充分的了解如是否有共有人,广州市海珠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情形;

2、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应要求共有人在合同上共同签名;

3、还有种情形是,房A产证上虽只有一个人,但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仍要求双方共同签名比较妥当;

4、当购房者权利受损时,要积极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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