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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资罪刑事律师 广州罪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13 13:23:07 浏览次数:7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集资罪的危害
  集资犯罪行为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而,集资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被数的广泛性,也是集资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普通罪的行为人也可能一次行为多个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多次了众多受害人,但每次的却是特定个人或单位的钱款,即使受数众多,也不能认定为集资罪。因此,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集资,必须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对未实施此行为的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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