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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共同财产吗 广州越秀区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13 13:50:37 浏览次数:72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北京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法律意义上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第163条也有关于孳息的规定,即“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如《日本民法典》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之所以引起一些学者的争议,其实根源在于学者们对何谓“孳息”的解释不尽相同,有广义的解释也有狭义的解释,我国法律又对“孳息”的概念未做规定。我们认为,“收益”一般来说是“孽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孳息之范围。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 台湾学者黄立就认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 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1〕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 仅仅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考虑到租金与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 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 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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