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股票和股票投资收益不构成原物和孳息关系。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 股东有权依照股票记载获取红利、承担风险。向公司投资成为公司股东,能否取得红利,则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情况。众所周知,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既可能亏损,也可能盈利,是不具有收益必然性的。因此,股票收益不是孳息,是偶然所得,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
孳息与投资相比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孳息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分。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包括采摘下的果实、产出的幼崽及其他依通常用法所得的出产物。对于法定孳息而言,目前我国学界对法定孳息的定义多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认为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但是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法定孳息的本质, 也无法解释为何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委托合同中的报酬不是孳息。有鉴于此,有学者主张将法定孳息的本质界定为“用益之对价”并参考《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将孳息定义为:“因财产供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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