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荔湾区离婚诉讼纠纷律师荔湾区离婚律师咨询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荔湾区离婚诉讼纠纷律师荔湾区离婚律师咨询

更新时间:2020-07-18 15:00:11 浏览次数:103次
区域: 广州 > 广州周边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律师团队,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期间处理了大量涉及婚姻家庭、亲子关系、遗产继承等领域的案件,熟悉珠三角乃至广东地区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尤其擅长各类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对于离婚诉讼中所涉及的夫妻情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以及继承案件中所涉及的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等问题,团队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以用心到位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纠纷,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以下为您介绍婚姻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判决上诉期满前夕男方死亡女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男方遗产
法院一审判决一对夫妻离婚,然而,就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却因车祸意外死亡。此时,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以配偶身份继承男方的遗产并要求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男方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无权继承遗产。那么,离婚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了呢?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家住浦东川女士先生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次年5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却并不和谐,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女士曾于1994年和2002年两度起诉要求离婚,虽经调解撤诉,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从去年6月起就一直分居。今年年初,女士又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先生离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的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同年4月3日,先生突遇车祸,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4天后,即当月7日,先生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围绕着遗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问题,先生的亲属与女士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诉期间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女士由此认为,先生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所以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为此,双方又找到法院,先生的亲属要求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而女士则要求确认判决不生效。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围绕着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法院内部也有不小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先生既然在上诉期内死亡,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因此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另一种观点虽然也同意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但认为案件已审理终结,无权再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而应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并裁定终结诉讼。与此持相反观点的则认为,离婚诉讼是由女士提起的,而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应当在尊重双方真实意思的前提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判决生效,从而防止女士利用法律漏洞获得额外利益。
法院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9月07日
UID:640829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