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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刑律师 广州天河区拘留家属能会见吗

更新时间:2020-07-22 23:01:33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高人民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或者含有该类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或者含有该类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或者含有该类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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