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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将自动终止。
1. 赔偿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通知加盟店后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1) 加盟店违反合约任何条件;
2)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店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3) 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
4) 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店拥有的任何商标在中国制造、经营、分销货品;
5) 加盟店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 加盟店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
7) 加盟店在其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
8) 加盟店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末缴纳合约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9)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业务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总店准许的价格;
10)加盟店违反人民共和国法律。
广州市白云区特许经营合同官司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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