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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看守所非法集资刑事会见律师 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0-07-25 00:01:08 浏览次数:127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集资罪是一种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手法,通过集资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钱财的犯罪活动。由于这种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刑法对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集资行为比较复杂,往往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集资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所使用的是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如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贸活动或者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要正确区分集资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界限,关键还是要准确把握集资罪的特征。根据刑法的规定,集资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

  2.行为人有使用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用方法”,是指行为人以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行为人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以“共同投资”为幌子,或者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得数倍于同期存款收益为诱饵等。分子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实都是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而自愿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非法集资者。这里所谓集资只是一个手段,骗取公众资金才是终目的。“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以方法面向社会向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而不是针对少数特定个人的资金,这是集资罪与普通罪的重要区别。

  3.集资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集资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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