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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广州专业代理公司出庭劳动合同工资加班费工伤

更新时间:2020-08-09 00:42:34 浏览次数:39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北京路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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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有丰富劳动争议法律实战经验,在工作中敬业慎密,反应敏锐,思路清晰,能准确地把握案件性质,找出案件的焦点,并善于结合实际情况寻求突破口,承办各类劳动案件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当事人挽回巨额财产损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就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条仍然建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之上,只是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才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第三十九条中又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使得在劳动争议的任何事项中只要是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有人认为上述两条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笔者不以为然,此种情形属于法律对提供证据责任的合理分配,“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完全是两个概念,并不能等同。劳动关系有隶属性或人身依附性的特征。许多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被管理者或行为承受者的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专属被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材料自然应由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可能这些证据在提供后被劳动者用作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证据,也应包括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这里的“不利后果”也不完全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用人单位不提供本来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的不利后果。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以下法律服务领域:
一、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1、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诉讼应对策略、诉讼风险等向客户出具诉前分析意见,2、解决及制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人事管理制度,3、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4、协助当事人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经济补偿等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律师代理法律服务: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3、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纠纷;4、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带薪年休假等劳动报酬纠纷;5、因不缴少缴社保等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6、没签劳动合同引起的双倍工资纠纷;7、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纠纷;8、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9、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纠纷;10、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11、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12、工伤、职业病纠纷;1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14、其他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律师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真诚为您服务 希望在一次优质满意的服务后 成为您终身信的过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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