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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非法经营罪刑事律师A南沙区非法经营罪厉害律师

更新时间:2020-09-04 14:02:19 浏览次数:55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一个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根据2002年8月23日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条规定,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或者变相活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

按照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③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④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⑤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须具备上述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情节严重,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⑥ 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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