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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荔湾区劳动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0-11-05 23:05:07 浏览次数:101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中山七八路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劳动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劳动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担任企业劳动法律师顾问,代为文书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代理因劳动关系涉及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五险一金、工伤赔偿、辞退赔偿、降职降薪、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社会工作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时,若没有看清楚,或者在工作后双方没有履行各自的职责,那么就会起纠纷,那么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呢?

  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处理

  ①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方提供恰当的补偿,并敦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双方无意继续的,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发生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签订合同有纠纷的,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弄清事实后,对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予以维持。

  ④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争议处理机关应说明合同无效,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⑤发生对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情况。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应确认合同有效,并敦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内容和订立方式都不合法的,应确认该合同无效,并根据无效合同处理方法解决。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了解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因素,对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敦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导致纠纷的,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的劳动者先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的,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清劳动合同中赔偿条款合法与否,并对合法内容加以保护。

  ④对第三方干预使得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引发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法律责任。

  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上岗的,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申诉,维持用人单位的决定。

  ②对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确认用人单位变更行为不合法,并敦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未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按照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续订合同规定要求来解决,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要求。

  ④对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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