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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用人单位被员工告劳动仲裁怎样抗辩胜诉率高

更新时间:2020-11-09 12:06:10 浏览次数: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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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劳动争议法律知识,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全心全意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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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案例:2013年2月,陶女士怀孕。4月10日至13日,在未向其聘用单位重庆某电器公司请假的情况下,陶女士连续4天未到岗。4月15日,电器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陶女士在通知书上签字。当年12月2日,陶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驳回后其向法院起诉。
  【分歧】
  种意见认为,怀孕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应随意辞退。陶女士虽连续缺勤,但不应径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可以制定劳动纪律等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陶女士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电器公司纪律,电器公司可依规进行处理。
  【评析】
  专业人士同意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根据按照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依程序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企业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直接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基础上,企业可自主制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人事管理。本案中,电器公司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专题讨论并制定《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等人事制度,该办法合法有效,电器公司有权对陶女士进行劳动人事管理。
  2.用人单位履行了管理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电器公司就该制度具体内容,针对陶女士开展培训,陶女士亦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陶女士已知晓本单位对于旷工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电器公司履行了劳动纪律的告知义务。
  3.女职工孕期内严重违反单位纪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孕期内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指不能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合同。因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电器公司规定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即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陶女士连续4天缺勤,且不能举证证明事前已征得单位同意,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电器公司的解聘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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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内容:
一、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律师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假期薪金提成加班费纠纷、竞业禁止纠纷、因社保问题引起的劳动纠纷、工伤职业病纠纷等劳动纠纷案件。
二、担任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专项法律顾问
1.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出具劳动专业法律意见书;
2.为用人单位建立、规范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入职管理、在职管理和离职管理);
3.设计、审核《员工手册》
4.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法律知识专项培训;
5.为用人单位草拟、审核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终止确认书》、《续签劳动合同确认书》、《服务期协议》等;
6. 为企业并购或者分立项目提供劳动法律服务;
7.为用人单位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8.代理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9.代理用人单位协调处理相关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调解、仲裁和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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