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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
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间继承权的问题,还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只有在婚姻关系有效缔结之后,合法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枚。离婚后.夫妻间的继承权消灭。换言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在一方已提起离婚诉讼但末获得有效离婚判决时,或者已领取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生活时,一方死亡.对方仍享有遗产继承权。
2.配偶互为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配偶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婚姻法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因而当配偶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我国《继承法》不仅规定了夫妻是互为顺序的继承人,而且在《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继承的遗产就变为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尚生存的配偶有权根据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处分这些财产,法律禁止任何人干涉。如一方再婚时有权带走其所继承的原先配偶的遗产,也可变卖这些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我国从法律上否定了干涉寡妇带产改嫁、“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配偶继承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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