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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民事合同纠纷律师A借用他人名义签合同咨询

更新时间:2020-12-29 14:57:26 浏览次数:56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东山环市东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发生纠纷后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吗?

陈律师解答: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另一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知道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合同另一方,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判决书节选:

针对争议焦点一:李某、陈某与量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权益是否归属于李某,虽然涉案《合作协议》系量某公司分别与李某、陈某签订,但从李某与滕某、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账户的开立、入金以及之后的操作均是由李某与陈某、滕某沟通,相关情况与陈某出具的《声明》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则陈某系受李某委托与量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亦是通过其个人账户代李某履行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对此陈某、滕某亦知情,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量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量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陈某与李某的代理关系,现无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陈某与量某公司,则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某和量某公司,李某有权就三份《合作协议》项下的权益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陈某对此亦明确同意,李某该主张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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