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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遗产继承遗嘱继承律师高胜诉率房产财产继承律师代理

更新时间:2021-01-08 11:35:48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代理有关婚姻、继承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婚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婚前财产纠纷、恋爱同居财产纠纷、彩礼退还纠纷、遗产继承、遗产过户、遗产分割、遗嘱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有房产分割过户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涉外婚姻继承案件,收养继承纠纷等等。
法律知识: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三十九条 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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