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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家以前可能听说过“居住权”这个词,但是居住权到底是什么?如何设置?有什么影响?都不清楚,下面就来看看《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居住权”的新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新规,民法典实施后,我们再要买房的时候,除了要去查询所购房屋有没有抵押、查封外,更要关注所买房屋有没有设立居住权。如果设立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便是购买人全款购买的房屋,也无法入住,除非居住权到期或居住权人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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