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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1-03-04 18:27:09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52页: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只能抓获帮助者,不能抓获正犯的现象。按照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倘若没有查明正犯是谁,就不可能知道正犯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帮助者与正犯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可能认定实施帮助行为的人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立法机关正是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根据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P1053页:对于以业务行为表现出来的帮助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即一般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其一,就中立的帮助行为而言,虽然不可否认其对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仅此还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谁上传信息谁就对信息内容负责。

其二,在结果应当归属于帮助行为时,还需要通过法益衡量判断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是否小于该行为所间接造成的法益侵害。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应当阻却刑法的违法性。星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国民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从总体上说,其给国家、社会与国民带来的利益之大,远远超过了其间接造成的法益侵害。即使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进行具体的法益衡量,但考虑到作为业务行为而实施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应当认为,其对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所起的促进作用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三,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也不可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网络连接服务商对用户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P1054页:如何理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必须是一个行为。如果数个行为中,一个行为触犯款,另一行为触犯其他犯罪的,就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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