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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翠花诉称,被告狗蛋因经营需要向其购买原料,双方于2013年10月14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541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11000元,现尚欠54310元。原告多次催讨余款,被告均拒不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货款5431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拖欠货款,是否涉及合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应归还拖欠货款54310元,因证据不充分,部份予以支持,现查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6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265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在本案中存在涉嫌合同,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涉嫌合同行为,本院在审理中也没有发现被告存在涉嫌合同的情形,故对原告请求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主张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被告狗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金全货款人民币12650元,并支付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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