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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买卖合同后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03-22 14:11:28 浏览次数:110次
区域: 广州 > 花都 > 新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情】
原告梁某起诉称,2013年7月13日被告重某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四驱车辆,并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车价为13万元,车款给付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被告若不给付车款,那么位于粮食局后面的两层房屋归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款13万元及其利息。

经认证查明,2013年7月13日被告重某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四驱四杠车辆,并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车价为13万元,车款给付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被告若不给付车款,位于粮食局后面的两层房屋归原告。本案中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于被告,被告将该车辆转卖于第三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被告重某未按期支付车款。

另查明,原被告在合同中抵押的房屋未进行任何的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律师建议】
无论是订立车辆买卖合同还是其他买卖合同,都要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违法律规定,如果是遇到合同订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尽快协商解决问题,减少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确实存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建议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避免案情变得复杂。

【律师讲解】
在这个案子中,原被告在订立该合同的时候都是给予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原告在订立合同后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未被订立合同的义务,没有将购买车辆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尚未收到的款项,被告应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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