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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法院离婚案件代理律师

更新时间:2021-04-15 11:20:20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东风中路/越秀公园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与法院沟通,确定开庭时间,与当事人共同参加庭审。
在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开庭传票后,会确定一个开庭时间。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出席,不能仅由律师一人全权代理出庭。开庭之前当事人应向单位有关部门事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于当日出庭,应向代理律师说明,由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延期或改期审理。
开庭前一日,离婚律师应与当事人沟通确定开庭时的基本思路,与论辩主题,确定庭审过程的主要诉讼请求。
开庭时,离婚律师应代表当事人宣读起诉书,提交代理词,主动与法官沟通,就离婚双方的事实原因阐明我方的意见。辩论过程中,应提示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律师提供补充的法律规定意见。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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