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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是多少 广州海珠区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1-04-20 22:22:27 浏览次数:74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新港西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假药罪高刑是死刑。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百四十一条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根据《刑法》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非。

生产和销售假药对他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危害,可构成销售假药罪,并且根据危害的程度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金额不足5万元的,情节较轻,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根据案件的金额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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