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特征如下: (1)、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特征如下:
(1)、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杨律师。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州白云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律师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8小时前
23小时前
1天前
2天前
3天前
11月19日
11月18日
11月17日
11月16日
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