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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组织卖淫罪怎么辩护 组织卖淫的从犯能否缓刑 广州刑事辩护

更新时间:2021-04-30 16:08:31 浏览次数:95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南洲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主犯不予认可;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不是组织者,不是主犯,组织者是卖淫女王xx。



卖淫女xx在网上主动加xx,说有办法让xx迅速挣钱,后将其卖淫女团伙中的卖淫女介绍给xx认识,并让xx介绍招嫖人员,给xx和和招嫖人员提嫖资的40%;xx建微a信群的目的,不是为了管理卖淫组织,是因为卖淫女让xx自费给她们开卖淫房间,xx担心自己花了钱得不到提成,所以在微a信群中让招嫖人员公布卖淫信息。仅凭xx建群、让卖淫女把房间收拾干净等语言,就认定xx是组织者、主犯明显与事实不符,违背事实真相。卖淫女xx才是组织者。



  二、一审法院认定嫖资数额与事实不符。



卖淫女以卖淫为业,除了获得本案嫖资分配外,另有自己的嫖客,不能将卖淫女自己的嫖资计算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三、侦查机关和检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法。



侦查机关在没有讯问学习的情况下,让在提前做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学习不签,认为与事实不符,自己不是组织者,侦查人员说没事,签了就证明你认罪态度好,没什么大事拘留几天就出去了,签字吧。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听取了侦查人员的诱骗签的字,此后侦查机关再没有讯问过学习;检察院也没有提审,只有一次也是学习在提前做好的笔录上签字。侦查机关和检查机关明显违法。



  四、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学习辩解遭到公诉人训斥:“再说话取消你自首情节”;法院不许辩护人说话,不让学习后陈述。一审法院明显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五、被告学习具有从轻、减轻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一审法院量刑错误。



  被告人学习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相比之下学习、学习等同案犯,嫖资提成比例与学习相同,都是20%,与学习供述的犯罪所得差距很大,说明其他同案犯没有如实供述。xx只是负责开房,xx,xx等人负责招嫖,只是分工不同,把责任全部推到xx一人身上,同样的犯罪,提成一样,量刑差距如此之大。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导致判决、量刑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xx参与卖淫女xx的组织卖淫活动,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xx不是组织者,不是主犯,xx是组织者,应当将罪魁祸首xx及其卖淫组织绳之以法,受到应有的惩罚。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彻查此案,真正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每个人在诉讼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二审法院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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