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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以员工造成公司损失为由解雇员工或扣工资合理吗 广州劳

更新时间:2021-05-07 13:30:10 浏览次数:104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钟村
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劳动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劳动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担任企业劳动法律师顾问,代为文书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代理因劳动关系涉及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五险一金、工伤赔偿、辞退赔偿、降职降薪、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造成公司损失扣除全部工资?违法!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则按低工资标准支付。

比如说,小李的月薪为4350元,因工作失职给公司财产造成了损失。小李月薪的20%为870元,

1、当公司损失小于870元时,直接从当月工资扣除。

2、当公司损失大于870元时,应当分月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即每月扣除870元。

3、当小李月薪下跌,扣除870元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的月低工资标准,那么工资应当在支付低工资标准之后,扣除剩余部分。(以小李在上海为例,下跌后月薪为3000元,上海市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若按原计划扣除870元后,剩余工资为2130元,<2480元,所以当月扣除应为3000-2480元=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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