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律师,擅长医疗整形手术失败、委托医疗事故过错鉴定、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等事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起诉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对美容整形方面的伤残鉴定技术要看医生有无相关资质,所以起诉时一般可以追索手术费、后续修复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我们已有多个成功案例。如有需要可联系我。
案情回顾:无照经营隐患多 留好证据是关键
2013年至2016年间,黄女士先后在某美容诊所进行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颞部手术,手术后黄女士颞部肿胀伴有剧烈疼痛,且颞部处于不断生长状态,导致头疼和记忆力下降,精神极度痛苦。该诊所称可以帮黄女士将肿胀部分免费取出,于是黄女士在诊所再次抽取了颞部脂肪,然而黄女士的情况并未因此好转,反而日益严重。就此,黄女士多次与该诊所进行协商,希望该诊所能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并帮助黄女士解决术后问题,但该诊所非但不予解决,反而推卸责任。无奈之下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诊所退还其医疗费4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
谁知到了庭审中,诊所宣称其在2015年才注册成立,根本不认可与黄女士存在医疗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称其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被告诊所处进行了自体脂肪填充手术,但被告诊所对黄女士就诊的事实亦不予认可,且营业执照显示被告诊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黄女士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等证据,但黄女士均未能提供。终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提醒:
医疗美容机构应该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在机构职业许可证》后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在医疗美容纠纷中,美容者普遍表示一些美容机构资质并不健全,或者有资质但违规开展资质范围外的美容项目。因此,美容者在选定医疗服务机构时要注意:1、要确认该机构是否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一栏中是否已经注明有医疗美容科目,主诊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2、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前,要与医疗美容机构就医疗美容的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就双方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进行书面确认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及时索取并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的证据,以便日后作为维权的依据。
轻信广告风险大,了解清楚是基础
2014年12月,赵女士在商场看到某美容中心的广告,声称可以利用国际领先技术进行面部美容,经电话了解,该美容中心称其可以进行隆鼻、双眼皮、矫齿等项目,承诺能达到理想效果,并劝说赵女士到店了解。赵女士到店后,在店员的诱导下一次性交纳了156200元的费用。交费后,美容中心工作人员只是用手挤、用夹子夹等方式给赵女士弄了几下鼻子,并没有用其承诺的新技术。后赵女士发现被告美容中心根本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故终止了隆鼻项目,要求不再做尚未开始的双眼皮、矫正牙齿等美容手术,并要求该美容中心退费,但该美容中心各种搪塞推脱,拒不退费。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服务费156200元。
在庭审中该美容中心却称,赵女士的服务费用已消费完毕,且根据赵女士在美容中心的档案显示,赵女士每笔消费都有签字,所以无需返还赵女士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美容中心与赵女士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并无书面合同,对合同的解除、服务费的退还等内容均无明确约定,现赵女士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双方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未履行的部分应予退还。根据档案记录及双方陈述,赵女士在档案中的签字仅是对其购买的服务内容的确认,并非消费记录,服务合同并未履行完毕。而赵女士已接受“鼻子塑形”一次、“”服务五次,且认可服务价值,赵女士虽主张“”项目均为赠送,但未举证证明,根据公平原则,接受的服务应当支付相应服务费,终判定酌情判定赵女士应支付服务费1万元,美容中心退还剩余费用。
提醒: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利用人的爱美心理千方百计诱导美容者增加医疗美容项目或放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乱收费,加重美容就医者的额外风险和经济负担,进而引发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将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效果、医疗风险、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如实告知,必要时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或写在合同中,再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服务,切忌轻信微信圈、朋友圈的介绍和轻易接受广告或医疗美容机构的诱导。此外,对接受的医疗美容服务的具体项目和价格要进行事前了解,每一次消费都要进行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意保留好收据、发票等消费记录和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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