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白云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咨询律师 白云区胜诉案例多刑事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白云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咨询律师 白云区胜诉案例多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1-05-19 18:46:49 浏览次数:84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新体育馆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等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有规定哪些人可以先行拘留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相关规定,以下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予刑事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院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节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的规定中,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杨律师。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8月25日
UID:636275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