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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辩护律师 越秀区专业刑事辩护

更新时间:2021-05-21 14:24:28 浏览次数:68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中山云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 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存在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郑某某听说制药行业利润较高,便伪造了AA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生产许可证等证件,骗取了当地BB制药公司的信任

  郑某某从外省购进了一批工业废料,将其冒充某某的原料销售给BB制药公司

  BB制药公司利用这批“原料”制造投放市场后,造成多人病情加重,数十名患者死亡的严重情况。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利用工业废料冒充制药原料销售给制药企业,导致多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首先自己并不知情该工业废料毒性的剧烈程度,不知道将其制成会导致数人死亡;其次,具体将其制成的是BB制药公司而非自己,是BB制药公司生产的导致数人死亡的,自己的行为与数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工作性质、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其应当认识到工业废料本身含有毒性,不能作为制药原料使用,但其仍将该批原料出卖给BB制药公司用于制造;同时BB制药公司在制造过程中虽未检测出该含有毒性,但不能否定郑某某将工业废料冒充原料终导致不特定人群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郑某某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评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虽不明确知晓具体的法益侵害程度,但其在明知工业废料含有毒性不能用作制药的情况下,仍放任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具备间接故意;同时虽然在郑某某行为和终的损害后果之间介入了BB制药公司的制药行为,但是其行为并不能足以阻且该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仍成立因果关系;将该批含有工业废料的投放市场后,侵犯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法益,因此被告人郑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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