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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量刑新标准V广州荔湾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1-06-02 19:00:09 浏览次数:43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犯罪、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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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141条)24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有本解释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有本解释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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