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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罪辩护律师广州海珠区罪轻判 立即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21-06-04 14:24:35 浏览次数:57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琶洲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金额未达立案标准能否累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次行为数额未到立案标准的,如果有多次行为的,数额是可以累计的,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一、根据《刑法》百五十一条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罪。
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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