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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网络罪罪轻刑事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1-06-06 11:45:17 浏览次数:53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新体育馆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网络罪立案标准

  1、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距离,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罪的刑事责任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个人网络的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要是单位实施网络的话则要求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

  简而言之:2000-5000元,达到罪标准。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罪的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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