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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律师v白云看守所律师会见

更新时间:2021-06-16 13:13:50 浏览次数:53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黄石路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毒品犯罪、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许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注意事项以及应有的权利,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16年4月至7月期间,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甲米业有限公司、乙米业有限公司、丙米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许可,在某一租赁的仓库里,生产假冒的甲品牌大米、乙品牌香大米、丙品牌大米。陈某将其假冒的上述侵权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383元。另其仓库内还存有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大米,价值24302元。,

法院判决: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数额较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陈某未获得商标权人许可,自行使用杂牌大米包装成假冒的甲品牌大米、乙品牌大米和丙大米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9685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假冒注册商标罪以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数额较大为要件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本案中,陈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假冒相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于相同的产品,即大米上包装袋上,而袋内大米均为杂牌大米。至案发时,陈某非法经营数额达59685元,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陈某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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