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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遗产继承纠纷官司胜诉率高的律师

更新时间:2021-06-17 09:18:18 浏览次数:6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法律咨询电话: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微信: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招志南律师,广州市知名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现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遗产律师,广州继承律师。招志南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尤其在遗产继承纠纷领域,招志南律师近年来成功办理了多宗涉及金额较大的继承纠纷案件,遗产涉及房产、股权、银行资金等各类财产,招志南律师一直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委托人的信赖,并得到了一致好评。招志南律师认为案件无大小之分,每个案件都应尽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大权益。招志南律师团队擅长办理遗产继承、婚姻财产、继承权确认、分家析产共有财产分割、遗嘱、遗赠、扶养及继承人之间继承财产争议等遗产继承家庭财产类案件,欢迎咨询。

法律知识: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应首先依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办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继承案件的特殊性,特作如下补充:

节收案

第49条

委托人是高龄老人或重症病人的,建议律师首先通过适当的方式初步判断委托人的行为能力,确定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50条

律师在接受继承案件委托前,应注意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如果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 年后至第20 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 年之内行使,超过20 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第51条

接受继承案件委托,律师应注意审查继承案件的管辖问题。

51.1对非涉外继承案件,应审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情况,以确定管辖地。

51.2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应了解案件所涉遗产情况,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52条

律师应当特别注意,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继承案件不能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第53条

由于继承案件中的当事人经常为多人,律师可接受数位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律师在接受多人委托时,应注意审查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各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完全一致时才考虑接受多人委托,同时律师应征得各委托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应当尽量只接受某一位当事人的委托。

第54条

由于继承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如为调解方便等原因需接受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律师在达成调解意见等重大事项前可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注意保留调解方案等书面材料,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第55条

律师应在收案时制作谈话笔录,同时,在收案时可向委托人解释说明继承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告知委托人任何案件均有法律风险,笔录由委托人签名确认。

第56条

律师在承办继承案件中,可以注意了解并记录如下情况:

56.1委托人基本信息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56.2被继承人自然情况、死亡原因。

56.3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胎儿的情况。对委托人为原告的,应当列齐全部当事人;对委托人为被告的,应审查起诉状有无遗漏当事人现象。

56.4了解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包括有无债权债务及未缴纳税款。

56.5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审查如下内容以确定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立遗嘱人或协议签订人在签署文书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

(3)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中有无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

(4) 有无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5) 遗嘱中是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 立遗嘱人生前有无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

(7)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无受胁迫、欺骗等情形;

(8) 遗嘱有无伪造或被篡改的迹象;

(9) 其他可能影响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内容。

56.6律师应审查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已处理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如有遗漏遗产,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56.7了解有无法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酌情减少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情况。

56.8法定继承案件中,了解有无下列人员:

(1)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4)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5)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6)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

(7) 胎儿。

56.9根据原告委托人的陈述,结合 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确定案由。

56.10律师可在诉前询问委托人是否有调解方案。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57条立案前的材料准备

代理律师在立案前可向委托人告知提交以下所需材料:

(1) 被继承人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明被继承人已死亡的材料;

(3) 被继承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 遗嘱继承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应准备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

(5) 代位继承纠纷案件还应准备被代位人死亡证明,被代位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被代位人与代位继承人关系证明;

(6) 转继承纠纷案件还应准备被转继承人死亡证明,被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被转继承人与转继承人关系证明;

(7) 关于管辖的证据;

(8) 关于遗产的财产凭证及占有人、保管人的证据;

(9) 其他相关材料。

第58条

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类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一旦灭失难以补救,因此,建议律师尽量不要保管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重要证据原件,如因客观情况必须收取原件的,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后应尽快归还。

第59条

对遗嘱继承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律师可提示委托人准备好被继承人生前笔迹鉴定样本,以备某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时,申请笔迹司法鉴定之用。

第60条

对遗嘱纠纷中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理律师可提前向见证人了解情况,审查见证人是否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见证人条件。如有必要可安排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建议律师协助见证人制作经公证的证人证言。

第61条

由于继承案件经常涉及扶养、赡养等事实情况的认定,代理律师可根据案情需要向居(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工作单位等机构及证人进行取证。

第62条

律师应当将所有证据整理制作证据目录。因遗嘱等证据非常重要,应在证据目录中注明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原件,以备当事人查询。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第63条

代理律师拟定诉讼请求时,尽量明确遗产的具体情况。若委托人可能继承不动产或需变更登记的其他财产权利时,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内容时应方便委托人在诉讼终结后持生效法律文书直接至有关单位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64条

因继承纠纷当事人多系家庭成员,律师在代理案件开庭前,可根据案情需要,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尝试庭前调解,促成矛盾理性解决。

第65条

考虑到继承纠纷的特点,律师可建议委托人亲自出庭,以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第66条

遗产继承纠纷当事人之间多存在亲属关系,律师参与庭审或调解时,应注意口头及书面措词的表达,避免激化矛盾。

第67条

遗产继承纠纷中常常涉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及申请法庭调查事项,律师应在法定期限内或受理法院要求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第68条

律师应在开庭前提示委托人,在开庭当日携带身份证件、遗嘱等全部证据材料原件。若证据较多,律师可提前协助委托人按证据清单排列证据原件。

第69条

遗产继承纠纷中涉及养子女关系认定的,律师可考虑自行或申请法院至民政部门调取收养登记证明,或至公证机关调取收养公证。

第70条

遗产继承纠纷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律师应根据委托人意见请求受理法院出具调解书,将遗产范围及分割方式在调解书中逐一明确,以便执行。

第71条

遗产继承纠纷一审判决后,代理律师可向委托人解释判决内容及上诉期限,明确征求委托人是否上诉的意见,并作相关书面记录。

第72条

律师代委托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原件送达委托人签收。应委托人要求,律师可告知申请执行等相关程序性规定。若委托人为多位的,应分别交付法律文书并签收。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第73条

律师在接受二审程序的委托代理时,可要求委托人明确上诉请求以及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并制作谈话笔录。

律师拟定上诉状后,应由委托人确认。上诉状由委托人签名。

第74条

未代理一审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审程序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联系,查阅、复印一审案卷材料,以了解一审相关情况。

第75条

二审代理律师应注意审查是否有新证据。若有新证据的,应当及时提交。

第76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时未参加诉讼,律师可建议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请求发回重审。

第77条

对于二审期间发现遗漏遗产的,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增加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委托人可另行起诉。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第78条

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应该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的归档。

第79条

若律师代委托人从法院领取退回的证据原件的,律师在交付给委托人时,应要求委托人作书面签收。

第80条

律师可询问委托人,是否要求协助办理遗产权属变更等结案后事务。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81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继承案件执行程序法律业务的,应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申请的时效,并在委托人的配合下准备有关法律文件。

第82条

律师可告知当事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83条

律师在代理继承案件执行时,可根据继承案件的特点,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84条

律师义务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律师的义务终止:

(1) 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2)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3)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4)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5) 其他应结案的情形。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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