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31306506劳动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劳动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担任企业劳动法律师顾问,代为文书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代理因劳动关系涉及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五险一金、工伤赔偿、辞退赔偿、降职降薪、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2013年3月1日,陈某入职某公司。2015年12月初,因陈某原岗位撤销,公司与其商讨调岗事宜,未果。2015年12月15日、16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陈某新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职级、薪资不变。陈某均予以拒绝。2015年12月22日,陈某与公司总经理就调岗问题进行谈话,因语言激烈,情绪激动,经理言谈中涉及“滚出去”,故陈某认为经理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次日起未再提供劳动。2015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主管向陈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上班并进行工作交接,未果。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陈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旷工。陈某认为其不服调岗决定,且经理说“滚出去”,故未再提供劳动,但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我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就陈某调岗事宜有过协商,但因其不同意调岗而未果。陈某在与经理的谈话过程中涉及调岗事宜,但无法显示经理有辞退陈某的意思表示,陈某因不服从调岗而据此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进而不再提供劳动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 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杨律师。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州专办劳动纠纷律师 公司天河区应对劳动仲裁出庭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7小时前
1天前
2天前
3天前
12月20日
12月19日
12月18日
12月17日
12月16日
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