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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付款,卖家就可以解除合同了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天数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买家付款超过10天卖家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卖家在买家付款第4天就要求买家先支付违约金再过户,拒不履行过户义务,终法院认定卖家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郑某(卖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支付楼款,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从之日起,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成交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出售该物业,但需退还乙方已付的所有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由上述约定可知,郑某只有在李某(买家)履行合同义务10日以上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郑某上诉称“李某从1月5日至1月15日一直未支付其应付的违约金,未尽到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郑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中介人员李某于一审庭审的陈述来看,涉案房屋的按揭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已取得了银行同贷书,房屋没有过户的原因是因为郑某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李某先支付14400元的违约金,而李某予以拒绝。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郑某、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则必须先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才有继续配合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即使李某付款违约行为存在,但在该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郑某无权解除合同,故本院对于郑某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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