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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房产律师 广州好的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1-06-20 17:09:28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陈家祠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房产律师团队,(微信):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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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和郑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两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买家李某付款超过10天卖家郑某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卖家郑某在买家李某付款第4天就要求买家先支付违约金再过户,拒不履行过户义务,终法院认定卖家郑某构成根本违约。



判例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郑某(卖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支付楼款,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从之日起,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成交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出售该物业,但需退还乙方已付的所有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由上述约定可知,郑某只有在李某(买家)履行合同义务10日以上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郑某上诉称“李某从1月5日至1月15日一直未支付其应付的违约金,未尽到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郑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中介人员李某于一审庭审的陈述来看,涉案房屋的按揭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已取得了银行同贷书,房屋没有过户的原因是因为郑某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李某先支付14400元的违约金,而李某予以拒绝。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郑某、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则必须先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才有继续配合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即使李某付款违约行为存在,但在该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郑某无权解除合同,故本院对于郑某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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