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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黄埔区奶茶加盟合同退费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1-06-23 14:01:55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加盟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加盟合同,公司退还加盟费呢?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想着做点小生意,但又无从入手,所以一般会选择加盟已有经营资源的品牌和公司,但也因此衍生了一系列加盟纠纷,有加盟人加盟后因自身经济条件不允许不想继续的的,也有因被公司夸大宣传一时头脑发热签订合同后后悔的.....那么类似这样的情况,加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吗?

陈律师为您进行一下相关案例分析:

事实要点:诉讼中,原告称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两条,一是被告未为原告提供店铺继续经营,二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特许人有任意解除权。被告回应称,加盟店铺的地址实由原告自行寻找,但地址需经被告评估同意,合同约定先由被告与房东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再以同样内容与原告签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是为了控制被特许人不得随意退租,被告同意与原告一起继续寻找店铺给原告继续经营,若原告执意单方解除合同停止经营,按合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退还押金。

另查,原告承租上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号一事,因涉案店铺面临拆迁无法经营,原告曾以自已作为承租人名义起诉商铺出租人。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2018)粤0306民初10928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部分,原告为该店铺的实际承租人,原告明知商铺存在清拆的可能性仍然甘愿冒险承租,导致转租后实际履行4个多月即无法履行,与转租人均有过错责任。

案例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告解除合同理由是否成立,能否单方解除的问题。关于原告提出的个解除理由,即原告认为被告未为原告提供店铺继续经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查明及认定,涉案福永店系原告从案外人处转租承接而来,原告在承租时已知悉店铺可能存在清拆风险,因此,福永店因拆迁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责任并不在被告方。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加盟地址后,先由被告与房东签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只是为了被告更好地约束加盟商,并非意味着寻找合适店铺的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本案中,被告一再表示同意配合原告另行寻找店铺继续经营,说明福永店停止经营后,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并非不能继续履行,故原告提出的该解除合同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的第二个解除理由,即原告认为被特许人有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单方解除期限的约定。根据该条法律的精神,即使双方在《特许加盟合同》中没有关于单方解除期限的约定,也应当赋予被特许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以保护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了解加盟运营模式后享有终决定权,以平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之后,先是经营南山加盟店,后又经营福永加盟店,正常履行合同已超过半年多时间,原告已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获利,应认定已过合理单方解除期限,故原告该解除合同理由亦不成立。由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理由均不成立,故原告基于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及押金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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