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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21-06-30 11:39:45 浏览次数:90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浦区府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老王与小梅婚前在金牛区拥有一套房产,“二婚”后将这套房产变卖,再将卖房所得的这笔资金购买一套青羊区的房产,产权独自登记在老王名下,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应属于“二婚”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这套房产属于老王婚前个人财产,小梅无权分割。
根据现有《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死板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以房产购买的时间来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处。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从两方面分析均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该房产应视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个人名下,说明购房一方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这种非常规的财产权属认定,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应严格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区分点的处理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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