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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房产未办抵押登记有效吗 广州借款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1-07-01 13:47:51 浏览次数:50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担保责任、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016年3月,何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到黄某家中借钱,黄某同意借钱但要求有个保证,何某遂同意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于是,黄某将60000元借给何某,何某出具一张借条给黄某,在借条上写明押房产证,何某将房产证交给黄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何某仅付了一年的利息,对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多次催讨,仍未付,黄某遂将何某以及何某的妻子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黄某借给何某60000元,何某出具了借条给黄某,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某诉请何某偿还借款6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黄某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28800元,借条上注明“月息2分”,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的约定,何某应当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何某已经支付了一年的利息,黄某再主张计算利息288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黄某主张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条上没有何某之妻李某的签名,黄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用于何某、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黄某要求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黄某要求以何某的房屋优先受偿,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黄某主张应当以房屋作为抵押优先受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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