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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刑事辩护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被拘留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1-07-02 17:38:07 浏览次数:87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上下九地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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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因为入职途径是正规的,公司当时也是宣称其业务范围是销售保健品,所以被告人并不清楚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期后逐渐知道公司有这种客户投资的项目,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认识不足,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该种行为是犯罪行为,遂被动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但只是担任普通业务员,吸收的款项也是公司收取,根据主犯的口供,他们均陈述只记得是员工,不记得其工作内容,被告人地位很低,起到的作用不大,以卖保健品为主,吸收客户投资款为辅。而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时,也没有提及是其同事,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公司中职务较低,所起作用不大,仅被动地接受和执行公司计划,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地位符合《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系本案的从犯,故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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