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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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预谋、策划、组织,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辅助、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自学校毕业后,一直有正当职业,但由于被引诱、唆使,碍于亲戚关系,被告人帮助表哥进行键盘手的工作,被告人的全部工作内容就是复制并发送早已编辑好的招嫖信息,完全是按照老板安排好的程序,按照其意思进行工作。根据其他人讯问笔录所陈述的内容,他们均确认被告人只是其中一个键盘手。
第二、被告人完全不认识上线以及团伙中的其他人,其既没有与上线沟通、没有与卖淫女联系、也没有与嫖客代聊、收取嫖资等等行为。根据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以及其他同案犯在讯问笔录中所做的陈述可知,是老板与上线联系,他们并不知道上线的人员信息,也不知道卖淫是否成功等等情况。
第三、被告人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被告人发布招嫖信息,截止被抓,参与时间仅一个余月,参与犯罪的时间很短。
第四、被告人没有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确定的收益。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短,并未获得实际的收益报酬,被告人并未获得收益。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地位符合《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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