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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被拘留问律师

更新时间:2021-07-05 14:29:24 浏览次数:41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毒品犯罪、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许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注意事项以及应有的权利,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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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因为入职途径是正规的,公司当时也是宣称其业务范围是销售保健品,所以被告人并不清楚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期后逐渐知道公司有这种客户投资的项目,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认识不足,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该种行为是犯罪行为,遂被动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但只是担任普通业务员,吸收的款项也是公司收取,根据主犯的口供,他们均陈述只记得是员工,不记得其工作内容,被告人地位很低,起到的作用不大,以卖保健品为主,吸收客户投资款为辅。而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时,也没有提及是其同事,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公司中职务较低,所起作用不大,仅被动地接受和执行公司计划,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地位符合《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系本案的从犯,故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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