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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 广州容留卖淫罪从轻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21-07-05 19:15:56 浏览次数:10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部分辩护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

容留他人卖淫,即短期、长期或临时的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可见,关键是要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被告人既没有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也没有为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牵线搭桥,被告人在案涉卖淫场所主要是负责看店、煮饭、打扫等杂活,偶尔代为收取嫖资,不是犯罪行为直接实施者,在实行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很小,没有起到关键作用。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地位符合《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款关于从犯的规定,系本案的从犯,故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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