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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揽工程收30万请托费是罪吗 广州罪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1-07-08 13:57:52 浏览次数:84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市桥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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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1原在某区燃气管理所工作,离职后对朋友们吹嘘,自称是2001年从原单位借调至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汤2阳对朱1的话信以为真,2015年下半年把他介绍给自己的朋友胡3。听说了朱1之前的工作后,胡3觉得可以通过朱1得到地铁某号线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标环节的失利风险。
  胡3向朱1表示,希望他能够给自己介绍工程,朱1也表示可以帮忙安排。胡3称:自己这两年里多次请朱1吃饭,并且朱1会向他要钱,金额几万元不等,有时还要送朱1酒、烟、大闸蟹、海鲜等等,共计约30万元,但朱1一直没有介绍工程的实际行动。
  2017年初,胡3有些着急了,便让介绍人汤2帮忙问问情况。汤2提供的短信截屏显示,1月7日,汤2曾短信询问朱1:“工程何时进场”,朱1则回复:“争取春节前开标确定中标单位”。但没想到的是,直到地铁某号线延伸段建设工程全线贯通,朱1也没给胡3介绍过任何工程。
  2017年1月19日,胡3与朋友们在一次聚会聊天时了解到,朱1并非是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想到自己在朱1身上花费了近30万元,现在却落个,胡3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般不是滋味。为了挽回损失,他找到朱1,让其写下借条:因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欠胡3300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
  本以为签下一张借条可以拿回自己的钱,没料到,2017年3月16日,朱1以上述借条构成敲诈为由向派出所报案。之后,朱1亦未给付胡3钱款。无奈之下,胡3诉至法院,要求朱1按照借条归还自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3依据朱1出具的“借条”而提出诉讼,但实际上双方并非属于借贷关系,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胡3给朱1送礼、请朱1吃、玩的目的是找关系承接建筑工作,以此获得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扰乱社会公共经济秩序,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属于违法行为。故一审法院对胡3的诉请不予支持。胡3不服,上诉至中院。
    二审中,胡3上诉称,朱1冒充地铁某号线副总指挥的身份,虚构能为胡3揽取相关工程合同的事实,先后从自己这里获得40万元报酬(后归还10万元)。其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诺归还欠款,并写下借条为证。显然,朱1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院认为,首先,朱1虽出具给胡3“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条明确系由于“工程送礼、消费等”,因此,原审未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正确。
  其次,胡3轻信朱1具有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1消费,并向其送礼,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再次,胡3提出,其向朱1交付了现金,且朱1曾向其归还过10万元。朱1则提出,其从未收到过现金,亦从未归还过胡310万元款项。从原审庭审陈述可知,双方主要是进行消费。当然,胡3确实向朱1送过礼,但胡3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朱1送过现金。在胡3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前提下,中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需明确的是,即使胡3确实向朱1给付过现金,但亦无权向朱1要求返还,因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中院遂驳回胡3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我国工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对工程施工人的资质、如何取得工程项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胡3通过“请托”朱1,试图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即使胡3给付过朱1现金,该行为亦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旨趣在于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识。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当然,此不表示朱1的行为就属于合法。从朱1的行为分析,其冒充工程总指挥,骗取财物,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此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所应处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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