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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怎么分割 广州离婚房产律师

更新时间:2021-07-08 14:00:54 浏览次数: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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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张1与赵2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儿子张3。张小明出生后,张1与赵2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二人逐渐疏远,甚至分居生活。2017年,张1将赵2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与赵2离婚。赵2称同意离婚,同时表示坐落于通州区某小区的商品房虽然是张明婚前购买的,但系用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要求张1按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利益给予其补偿。
  法院对于涉案房屋的银行还贷进行了认真核查,发现2012年5月、2012年12月以及2013年2月张1分三次将较大数额的存款存入该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3年10月双方结婚后,每月的贷款会自动从上述存款中扣除,直至2015年11月18日该余额为0元时,该内除原有存款产生的利息外,双方均未存入其他款项。后由于存款不足以偿还贷款,上述内陆续有款项转入,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本案次开庭前后一次扣款日),共用后续存入的款项偿还贷款47048.27元。张1认为所有偿还贷款所用的款项均来自于其个人财产,赵2则认为自2013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的还款系双方共同还款,应对该段时间的房屋增值利益予以分割。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房屋的实际还贷情况,张1在双方结婚前将较额的款项存入了偿还贷款所用的内,且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均使用该笔存款用于还贷,并未存入其他款项,因此对于这部分的银行还贷,虽处于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内,但不应认定为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当上述存款消耗完毕后,后续存入的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的还贷,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及升值后的价值,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张1补偿赵2因双方共同还贷而产生的房屋增值利益共计10万元。
【法官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1婚前在用于偿还贷款的内的存款及该存款产生的利息均属于张1的个人财产,婚后以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还贷,并不属于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因此,对于该部分款项所对应房屋增值利益,赵2无权要求张1进行补偿。而之后还贷所用的款项,因张1没有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因此应视为共同财产,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张1应对赵2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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