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内丈夫出轨赠与情人的财产妻子能要回吗 赠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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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999年3月,邵女士与杜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满。据杜某回忆,2015年4月,杜某与雷某在朋友聚餐时相识,两人暗生情愫,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杜某不仅背叛了自己和邵女士的婚姻,还在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半年间,通过农业银行账户陆续向雷某转账50万余元,之后又为雷某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共计637170元。
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邵女士决定追回这笔钱,她将杜某、雷某一起告上了法庭。邵女士认为,杜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要求确认杜某对雷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
庭审中,杜某对邵女士的诉求不持异议。但雷某辩称,自己在不知杜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答应了杜某的追求,杜某为了讨好她自愿给予她金钱,但自己也给杜某以及杜某公司转账389000元,因此实际赠与金额只有24万余元,且大部分用于两人共同消费。她还认为杜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杜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邵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即使侵犯了,也应由杜某对原告承担,两人的婚外情,主要过错在杜某,如果判令由自己承担,不能体现对主要过错方的惩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杜某在与雷某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雷某63万余元,雷某称其后续向杜某及其公司财务转账389000元,其中20万元是转给杜某的,但雷某与公司财务之间的款项往来即使真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尚无法确定,故认定杜某实际赠与437170元。杜某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邵女士的部分赠与雷某,该行为未经邵女士同意,损害了邵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杜某在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雷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雷某返还邵女士437170元。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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