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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赠与妻子离婚能反悔吗 广州海珠区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2021-07-08 14:24:43 浏览次数:34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汤某与王女士相识不久后便迅速坠入爱河,在甜蜜爱情的冲击下,汤某许诺在其名下所有的一套婚前房产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双方登记结婚后不久汤某与王女士正式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汤某将此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王女士,此房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并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相关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当汤某以为自己憧憬的美好生活就要来临时,现实的婚姻生活却狠狠地拍醒了他,婚后不到一年,王女士便因家庭琐事频繁与其发生争吵更屡次提出离婚,汤某越想越气,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王女士的房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在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将其婚前个人房屋部分份额赠与对方共同共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实际转移。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因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汤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该案又无《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故终判决驳回了汤某请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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