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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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使用信用卡,未能按期归还,被定性为罪。但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10000元,案卷中没有到案情况说明,自首也未认定。办理中,我们取得了银行的谅解书。以下是我的辩护词。
辩护词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中认定的22000元金额有异议,应为12000元。
郭xx在卢xx、白xx拒不还款的情况下,2014年7月7日在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源街中国银行分别为李xx信用卡还款3000元、张xx信用卡还款3500元、赵xx还款3500元。且还款时间在中国银行报案之前,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案发前已经归还的1万元,应从数额中扣减,按实际未还的数额认定。
第二、被告人郭xx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郭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1)动机单纯。提额的动机是卢xx、白xx拖欠“养卡钱”,而且在此之前卢xx、白xx因为郭xx没有及时办回卡,扣车并强要了郭xx10000元。提额的目的也是想要回这一万元,所套款项其中一万元并交给了卢xx,目前卢在逃,没有口供相印证。请法院保守判决,充分考虑此情节。相比那些直接就是为了占为已有奢侈享受而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郭xx并不知情这四人的身份信息系冒用、盗用。
此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卢xx、白xx提供,冒用情节郭xx并不知情、卢xx、白xx也没有告之。
(3)从郭xx主动还款10000元这一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不大。
2发卡行有严重违规的行为是本案发生的诱因,发卡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按规定申请人本人应亲自持身份证原件来银行办理、亲笔填写、拍照,银行也应到单位去核实申请人工作的真实性,但发卡行为了完成任务,追求利益,未依法审核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无视规定,审查不严、人为放纵,违规发放信用卡,催不回来交给经侦队抓人,发卡行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终让郭xx一人来买单,这是不公平的。
至今银行的负责人杜xx、业务员李xx、提供虚假身份证的赵xx等相关人员都没有受到追责,
三、郭xx母亲已经偿还了信用卡欠款,并取得了单位谅解书。更重要的是郭xx家属偿还的款项远远大于其自己提额的金额,而且所涉案四张卡的全部本金以及大部分利息、滞纳金也偿还。
郭xx家庭贫困,父亲早逝,母亲是一个农民,靠在忻州技术院当楼管员,一月一千多元的工资,为了偿还信用卡,不仅把养老钱全部拿出来,还借了高利贷,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个情节。
三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郭xx法律意识淡泊,事发后非常后悔,教训深刻,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郭xx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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